中监所函〔2023〕320号
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加强兽药检验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兽药检测技术水平,我所拟于2023年9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国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实验室间比对测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对项目
费休氏法水分测定。
二、方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部)。
三、比对供样
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供。
四、结果判定标准
根据CNAS-GL02《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的规定,计算参加单位的Z值,|Z|≤2为满意结果,2<|Z|<3为可疑结果,|Z|≥3为不满意结果。
五、进度安排
(一)报名。参加实验室间比对的单位请填写《费休氏法水分测定实验室间比对报名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于10月20日前将扫描件发送至邮箱zjsnlyz@163.com。因故无法参加实验室间比对的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
各单位确认报名后,请提前准备费休氏试液、无水甲醇等相关实验材料,并确保水分测定仪状态正常。
(二)样品的寄发。2023年10月25日前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寄发。
(三)样品状态确认。各参加实验室间比对的单位在收到样品后,请立即确认样品状态,填写被测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附件2),并将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zjsnlyz@163.com。
(四)检测。各单位须在确认样品状态完好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作业指导书(附件3)要求完成检测,在《费休氏法水分测定实验室间比对结果报告单》(附件4)上加盖单位公章,将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zjsnlyz@163.com,随后将结果报告单原件及相关原始记录复印件邮寄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五)结果分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收到各单位检测结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结果汇总和统计分析,并向各参加单位反馈结果。
(六)其他。实验室间比对工作中如有其他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联系。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戴青、赵晖
电 话:010—6210364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化学药品检测室
邮 编:100081
附件: |
1.费休氏法水分测定能力比对报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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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测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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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费休氏法水分测定作业指导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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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费休氏法水分测定能力比对结果报告单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2023年9月27日
附件1:费休氏法水分测定能力比对报名表
附件2:被测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
附件3:费休氏法水分测定作业指导书
附件4:费休氏法水分测定实验室间比对结果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