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兽药风险管控,提高兽药追溯体系的易用性、便捷性,着力提升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兽药产品追 溯管理工作需要,我部对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20M及以下包装的兽药二维码实施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中含有20ML及以 下包装的,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申请追溯码时,在“20ML及以下包装的兽药产品”选项中,点击选择“是”,则所申请的追溯码文件中只含有“追溯码”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两个字段相对应的信息。
二、具体操作详见《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说明书(20ML及以下包装产品),可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二维码专栏”下载查看。
三、本通知仅针对兽药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兽药产品中有20ML及以下包装的情形,其他相关要求仍按我部第174号公告执行。
四、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追溯码后,其赋码、印制、数据上传等工作不受影响,仍按原有方式进行。相关兽药生产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通过技术服务电话(010—61256827)和兽药追溯系统技术交流群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