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最近批准的米氮平软膏(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71号)明确为“兽用处方药”,请问在此之前批准的米氮平软膏说明书和标签是否需要增加“兽用处方药”标识?
解答:需要,企业应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目录(第四批)》(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0号)等要求,增加“兽用处方药”标识,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71号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印刷新的说明书和标签。原标签和说明书在此期间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