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业农村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农业农村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实施管理细则(试行)》(农科教发〔2024〕5号)等文件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