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兽药委托检验受理范围
凡行政司法、兽药监察等部门,因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需要,提出检验申请的按委托检验办理,并依据法定标准进行的检测。
二、委托检验应提交的资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函(原件)
委托函中应写明以下主要内容:申请检验的原因,送检样品标示的名称及生产单位、送检样品批号及数量,要求检验的项目,委托单位及联系人的详细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
(二)委托方至少2名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
(三)涉案的委托检验应附有关情况说明,必要时需提供有关单位文件。
三、申请委托检验对样品的要求
(一)样品数量要求
一般情况下,样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涉案等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商定,可酌情减量,但不得少于两次检验用量。
(二)样品状态要求
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已批准的兽药标签设计样稿。
(三)样品效期要求
样品剩余效期一般应满足2个检验周期,已过效期或效期内不能满足2个检验周期的样品不予受理。
主办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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