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口蹄疫疫苗研发和生产单位:
为加强口蹄疫疫苗检验用强毒的制备、鉴定、保藏、供应等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口蹄疫检验用毒种供应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5〕888号)要求,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制定了《口蹄疫检验用毒种供应程序》,授权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分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口蹄疫检验用强毒的供应等工作,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2025年10月21日
口蹄疫检验用毒种供应程序
为加强口蹄疫疫苗检验用强毒的制备、鉴定、保藏、供应等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口蹄疫检验用毒种供应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5〕888号)要求,制定本程序。
一、毒种制备
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分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开展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遗传进化、抗原与致病性研究,构建动物攻毒模型,筛选检验用强毒,建立种子批。
二、毒种备份
分中心及时将已筛选的口蹄疫检验用强毒及其鉴定资料报送至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每株不少于20支,用作备份保藏;保藏中心负责对分中心报送的检验用强毒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统一编目。
三、毒种申请
根据疫苗检验、研发需要,检验用强毒使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分中心提交《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供应申请表》(见附件),列明单位信息、用途、数量、生物安全措施及实验方案。
四、资料审核
分中心审核申请单位的资质、使用检验强毒的合理性、必要性、生物安全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等。
同意供应的,告知申请单位,并签订《口蹄疫检验毒种使用协议》;不同意供应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五、毒种发放
申请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前往分中心办理出入库手续;分中心按照协议约定,发放检验毒种,做好出入库记录,并将《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供应申请表》、出入库记录报送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备案存档。
六、毒种运输
毒种发放单位会同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运输手续,确保运输途中的生物安全。
七、毒种使用
申请单位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不得自行利用领取的毒种进行扩繁。使用过程中,应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生物安全。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开展口蹄疫疫苗效力评价时,按照内部领用程序,从保藏中心领取备份检验用强毒。如备份毒种数量不足,分中心应及时向保藏中心提供检验用强毒,满足疫苗评价需要。
附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供应申请表